最近陳幸妤與趙建銘的離婚風波佔據新聞版面,其中一個引起討論的細節是:陳幸妤自曝當年診所是她「贈與」給趙建銘的,價值約六千萬元,但房貸卻是由她持續繳納。這句話乍聽之下只是夫妻恩怨的一個註腳,但從會計師與稅務規劃的角度來看,這其實牽涉到台灣夫妻財產移轉裡最常被誤解、也最容易出問題的一塊:贈與稅。
夫妻間贈與真的不用繳稅嗎?
先講結論:原則上是對的,但魔鬼藏在細節裡。
依照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20條規定,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,不計入贈與總額,也就是不用課徵贈與稅。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人以為「夫妻之間怎麼給錢、給房子都不用繳稅」。這個規定的立法用意,是考量夫妻共同生活、財產本來就有一定程度的共有性質,如果每次資金往來都要課稅,反而不合理。
但這個免稅規定有幾個常被忽略的前提:
第一,必須是「婚姻關係存續中」的贈與。 如果雙方已經協議離婚、甚至已經完成離婚登記,之後才進行的財產移轉,就不再適用配偶間贈與免稅的規定,會被當作一般人之間的贈與來課稅(目前每人每年244萬元的免稅額,超過部分依累進稅率課徵10%至20%)。這也是離婚協議裡財產分配條款,時間點特別重要的原因——同一筆錢,早一天或晚一天贈與,稅負結果可能天差地遠。
第二,「贈與」跟「代償債務」是兩件事。 這次新聞裡最耐人尋味的,是陳幸妤說診所是贈與,但房貸卻由她繼續繳。如果房子或診所登記在對方名下,而贈與人持續替登記名義人繳納房貸,這筆持續性的代償行為,本質上也是一種贈與(清償他人債務視為贈與,遺贈稅法第5條有明文規定)。如果雙方仍是配偶關係,這部分一樣可以主張配偶間贈與免稅;但如果離婚後仍在代繳,或代繳對象已經不是配偶,就很可能被國稅局認定為應稅贈與。
第三,國稅局不會只看「你們說這是贈與」,而是看實質。 這是最容易被一般人忽略的一點。稅捐機關在審查大額財產移轉時,會採用「實質課稅原則」——也就是不管契約書或雙方口頭上怎麼稱呼這筆錢,稅務機關會去看資金流向、出資來源、使用狀況等實質狀況來認定性質。舉例來說:如果診所的裝潢、設備採購資金其實是登記名義人(趙建銘)自己借款支付,而只有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給他,那麼「贈與」的範圍認定就可能只限於不動產部分,而不是整個診所價值六千萬元。
診所是「事業體」還是「不動產」,稅務處理不一樣
新聞中提到的「診所」,實務上要先釐清這六千萬元贈與的到底是什麼標的:
- 如果是不動產所有權(房屋、土地)的移轉登記,贈與稅的計算基礎會用「公告土地現值」加上「房屋評定現值」,這個數字通常遠低於市價,也是為什麼很多人選擇用不動產做財產移轉規劃的原因之一。
- 如果贈與的是「診所」這個事業體(也就是包含商譽、醫療器材、營業權等),這部分沒有像不動產一樣的公告現值可以參考,稅捐機關可能會採用資產淨值法或收益法來估價,稅基反而可能比不動產移轉更高。
這也是為什麼高資產家庭在做財產移轉規劃時,通常會建議先釐清「移轉標的到底是什麼」,再決定用哪種方式移轉最有利,而不是像新聞這樣,事後才發現贈與稅、代償房貸的性質認定,變成離婚攻防的一部分。
給一般人的啟示:夫妻財產移轉,這幾件事要先想清楚
- 移轉時間點很關鍵。 婚姻關係存續中 vs. 離婚後,稅負結果完全不同。如果打算離婚,財產分配最好在離婚登記完成前就規劃清楚,避免離婚後才移轉導致額外稅負。
- 代繳房貸、代墊費用,長期下來也可能構成贈與。 很多夫妻習慣一方名下財產、另一方負責繳貸款,這件事在婚姻存續中通常沒有稅務問題,但一旦婚姻狀態改變,這個安排的稅務定性就會浮上檯面。
- 口頭約定不等於稅務認定。 不管雙方私下怎麼講「這是贈與」、「這是借的」,稅捐機關會依實質狀況認定,最好還是有書面契約、金流紀錄佐證,避免日後各說各話。
- 大額財產移轉前,先諮詢會計師或稅務顧問做整體規劃。 尤其是牽涉到事業體、不動產、跨年度多筆資金往來的情況,賦稅成本差異可能是數十萬到數百萬元不等,值得事前規劃而非事後補救。
這次陳幸妤與趙建銘的事件之所以引發熱議,是因為它把很多平常「夫妻之間心照不宣」的財產安排,攤在陽光下檢視。對一般人來說,與其看熱鬧,不如藉這個機會檢視自己家庭的財產配置,是不是也存在類似的模糊地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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